好久沒寫了都生疏了


 

近日法官輕判性侵幼童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引起網友們群起撻伐,並且發動連署免職。對此最高法院提出四種見解,其中通過的是「性侵未滿七歲幼童,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法官解釋七歲是以民法的「未滿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所訂出來的,但我認為就算滿了七歲,也不見得有足夠的能力去表達意願,試想在我們七歲、八歲、甚至九歲的時候,面對性侵犯的脅迫,我想應該很少有孩子能夠理智的去面對這種情況。況且民法跟刑法所討論的事項大大不同,民法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刑法則是適用於犯罪的情況,所以我認為以七歲做為一個分界點並補是很妥當,因為整個情境是不相同的。

再者,我們的最高法院是因為輿論的壓力才進行進一步的討論,我認為最高法院聽到人民的聲音這件事情是非常值得嘉許的,但是難道我們的法官們自己都不覺得性侵幼童的案判輕了嗎?拜讀了9/8日的聯合報,其中甚至有法官認為若是採用接近外界看法的丙說「審判獨立等於向外界屈服」,我對這件事情非常的不以為然,法律本來就是為了人民而存在的,法官仔細的思考週全之後替人民做出最正確的判決。這次輕判性侵幼童的例子引起撻伐不正代表了人民認為這不是最正確的判決嗎?像這種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難道必須為了「審判獨立」這四個大字而維持原來的結果嗎?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由對法律一無所知的大眾來影響專業的判決並不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台灣的司法界應該要引進陪審團的機制。日本在去年又重新恢復了陪審團的機制,這是民主思潮之下的結果。台灣也是一個民主非常盛行的國家,從這次事件我們可以發現,上級其實都有傾聽人民的聲音,這次性侵女童的案件正好被報導出來,然而也許還有許許多多的案件是不被人所知並且判決結果並不是這麼符合社會期待的。若是引進陪審團的制度,那麼我們的司法還是可以維持獨立、判決結果又不至於背離社會大眾的期待,我想這是兩全其美的結果。但若真的要引進陪審團制度,相關的配套措施要做好,才不會造成陪審員遭受威脅或是更大的弊案產生。

然而最重要的還是建立退場機制,台灣的司法機關由於沒有退場機制的關係,長期的腐敗,只要能夠考上法官就終身為法官,不需要受到考核影響,因此對社會的責任也就僅止於良心的層面。台灣的司法弊案層出不窮,雖然近日提出司法改革的口號,但實際成效目前還無法看到,希望這次事件能讓司法界深深體認到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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